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。條例明確提出,六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,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。這無疑是出于防范腐敗特別是貪官外逃的考慮,只有限制住“身在曹營心在漢”的“裸官”們的升遷之路,才能更好地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。
條例雖好, “裸官”信息的透明公開當前還很不夠,以至于“裸官”的具體數量都并無明確數字, “雪亮的群眾眼睛”啥也看不見。條例對那些從未打算外逃并且指望在仕途有所發展的“裸官”才更為有效;對那些確實準備“先裸后逃”的貪官而言,反而沒有約束力——既然準備外逃,本已放棄仕途,純粹只為弄權撈錢,而要撈錢,不提拔照樣能實現。
這次條例修訂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, 但是更需要嚴格按照程序執行。切實做好“裸官”的申報、登記和公開工作,做到如實申報,嚴格登記,及時公開。申報登記切忌走形式,對虛假申報和漏登不登要予以問責。在嚴格造冊登記的基礎上,重視對“裸官”的信息聯網,讓紀檢監察、公安、法院、檢察、海關等部門隨時都可以查看和掌握“裸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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